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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政策: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好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称市社科规划项目),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青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密结合国情、省情、市情,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积极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三条市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市社科研究工作者公开申报,在公平竞争和公正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立项。凡市社科规划项目,均应履行本办法规定之立项、评审等程序后方可立项。

第四条 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下设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其职责是提出社科规划项目指南草案,组织社科项目申报、评审,具体管理社科项目资助经费,督查社科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社会科学成果鉴定验收,组织社科规划项目评奖,协调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开展重大项目研究,交流社会科学信息,承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选题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的发布时间一般在当年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进行。年度课题指南由市社科规划办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征集,并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经市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应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突出青岛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研究。

第七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和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专著一般为两年。除重要的基础理论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社科规划办可组织专家设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上级部门交给市社科规划办组织的研究任务,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市社科规划办可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自年度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受理期限以当年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的申报通知所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九条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青岛工作的公民。

(二)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研究能力的人员可联合科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

(三)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参与其他项目的合计不超过两项。

(五)申报青年项目者(含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条申请人可通过市社科规划办指定网站下载《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填内容,特别是对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选题和论证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完成该项研究必备的条件等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为申请人承担信誉保证。市社科规划办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已经在研或结项的市级及以上研究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不受理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和市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的,需所在单位批准后申报。不受理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

第十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设立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

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市社科规划办不安排项目组成员参加本年度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三条市社科规划办在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一)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会议评审。

(二)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先由学科评审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对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组成员共同签署立项意见,提交评审会。

(三)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市社科规划项目当年申报数量较大的,市社科规划办可以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网络初审,并按评审意见选出拟立项项目,提交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市社科规划项目按以下标准评选:

(一)对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为我市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

(三)对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四)预期成果有发表、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保证。

(五)项目设计可行,经费预算合理,申请人具有按计划完成项目的素质和条件。

第十五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为确保项目研究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建章立制,严格执行,督促项目组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七)项目延期完成;

(八)中止项目协议;

(九)撤销项目;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社科规划办应当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结项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五)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五章成果的结项与运用

第十九条结项成果由各单位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统一结项,不受理个人单独结项。因工作特殊需要急需结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实施结项评审,费用由项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凡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均应对其研究成果进行结项评审。结项评审须具备以下条件:

著作类研究成果应由国内出版社用国际标准统一书号出版。

论文类研究成果应在核心期刊发表,字数不少于4000字;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字数不少于2000字。不符合以上要求或以增刊、学术研讨会论文形式发表的均不予结项。

研究报告类研究成果需提交正文不少于5000字的结项研究报告,并附有副市长职务及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研究成果在发表时,应注明“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如一个项目有多个研究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写出结题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项目引起社会反响的,须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结项评审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成立结项评审专家组。项目结项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所参与项目的结项评审专家组。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单位对项目成果的发表、出版和决策应用等情况,应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社科规划办对研究成果有优先使用权,并与项目负责人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市社科规划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时摘报全国、省社科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市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六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后期资助。市社科规划项目结项后,市社科规划办根据结项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研究成果给予不同等次的资助,资助额度参照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标准。对达到结项要求但完成质量不高的研究成果,只给予结项,不予资助。

对结项后给予资助的项目,市社科规划办根据财政拨付市社科规划专项资金的情况,提出项目资助方案,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分期或一次性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六条市社科规划办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办理经费资助事宜。所在单位接到市社科规划办的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市社科规划办办理。无特殊情况未按期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次拨付。项目通过中期评审的,拨付50%资助经费;其余50%资助经费在项目结项后拨付,未通过结项评审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四)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五)出版印刷费:指向出版社缴纳的出版补贴费及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等。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鼓励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委托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以往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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